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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一个小故事谈 集结号 -- 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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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八十年代以前没有统一的政策

现在的优抚重点对象“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优抚待遇落实是有个过程的。

建国初的规定退伍红军按照二级乙等在乡残废军人标准优待(1977年标准是近两百元),后又有定期定量补助。1979年明确退伍红军战士的条件:(一)必须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二)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三)没有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的。除原有的待遇外,明确了生活费补助标准:20——45,平均30,医疗享受公费待遇,生活难以自理的可住养老院或发护理费,粮油由国家按当地机关干部标准供应。同时明确包括西路军在内的红军流落人员不能称之为“老红军”,不过如有困难,可予补助,使之不低于当地社员的生活水平。

1983年随着西路军问题逐步解决,在1984年2月民政部、总政治部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凡经当地政府确认为西路军流落人员的,在没有发现重大政治历史问题的情况下,一般应当给予承认,并统一称为“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生活费补助标准略低于退伍红军老战士,25——45,平均35,医疗公费,生活难以自理的可住养老院或发护理费。

西路军流落人员问题的解决带动了其他红军流落人员的解决,1986年12月民政部发文规定:凡1937年7月6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其为“红军失散人员”。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过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按“红军失散人员”对待。生活补助比照抗战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标准,每月补助15——30元。

三红生活补助最新的标准是:退伍红军13680,西路军12240,失散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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