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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愚杀——关注“丈夫拒签手术书致一尸两命” -- 故园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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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在没有明确责任人的情况下

国家确实对其处境困难的国民负有救济的义务,这个算是胡扯?

之前你提到的,行人是作为弱势方得到法律的偏向性保护的,其含义在于驾车人对于事故的控制能力和平均财力高于行人,因此这种偏向是为了更广泛意义上的公平

那么我要问,国家相对于个人来讲,其行为能力和财力远远不在一个数量级,在无法认定责任人,而受害者又确实需要援助的情况下,把责任推给政府难道不是出于同样的出发点吗?毕竟,国家是拿来干嘛的?它存在的意义?

之所以扯到保险公司就是因为当初为76条辩护的时候,大堆法学专家拿欧美的例子证明这个法条如何如何人道主义,如何如何先进,但是欧美那边保险公司根本就不是先行赔付,而是赔完就完了,续保的时候费率提高而已。只要没闹上法庭,那车主和受害人到底该负担什么样比例的责任是完全不论的。可中国倒好,保险公司还得要责任认定书,荒唐的是,如果驾驶员被认定没有责任,那么保险公司按条款就不能赔,但按照交法驾驶员又得全赔——不用再多费口舌吧,瞎子都能看出整个体系生搬硬套的多么荒谬

至于驾驶员没有第三者责任强险的问题,受害人的损失一般是由一个公益性质的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基金赔付的,然后按照责任认定,基金可以决定是否向责任人追偿款项——顺便说一句,这个基金在中国也是没影儿的事儿,两会代表喊一喊,底下就挂个牌子,但资金人员全都阙如,赔钱货,不热心~~

呔!你还在过失上打转,真是枉费了我们先进的立法专家苦心宣扬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失责任的伟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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