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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战区检察官:民国司法的一段歧路 -- 三个C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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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战区检察官:民国司法的一段歧路

   

  1939年底,抗战已进入战略相持阶段,一批特殊的检察官来到了湖北等地的国民党战区,这批人拥有普通检察官所没有的特殊权力,他们就是民国司法史上鲜为人知的“战区检察官”,这也是民国司法史上前所未有的检察官。在这个公开身份背后,却还隐藏着另一重恐怖的身份,所有的战区检察官竟然都是大名鼎鼎的特务组织——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调查统计局(中统)的成员。当我们拨开这段特务担任战区检察官的历史迷雾,便会看到检察制度在中国大地曾经走过的一段歧途。

  一、训练

  民国时期的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地位十分显要,拥有侦查、起诉和指挥刑事裁判执行的权力,检察官负责指挥警察进行侦查活动,必要时甚至可以调动地方营以下的宪兵部队,“并得请附近军事长官派遣军队辅助”。

  因此,法律对检察官的任职资格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按照民国政府1935年开始实施的《法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实行审检合署制,各级法院内都设有检察官。除了经审查合格的推事(法官)、律师、大学法学教师等法律职业人以外,其他人必须“经国家司法官考试及格,并实习期满”才能出任检察官。

  中统特务并非从事法律职业的专门人员,却能够获得检察官资格进入检察系统,这得益于中统提出的特务从事司法的甄审办法。中统为了向司法机关渗透,通过当时的司法院院长居正提出了一个提案,要求专门开办几期“特务人员从事司法”的训练班。中统通过甄审工作,负责在内部挑选出合适的人员进入法官训练所学习。这批人经毕业考试合格后,就取得检察官资格。

  培训中统特务的法官训练所,本是国民党培养司法官员的专门机构,是1929年1月由著名法学家王宠患倡导设立的。时任法官训练所所长,是CC系的骨干分子洪友兰。CC系的最高头目陈立夫和陈果夫兄弟,正是中统的幕后老板。由于这层关系,法官训练所自然为中统特务的司法训练提供了一切方便。本来,要进入法官训练所,需要经过“国家司法官高等考试”,这是一个难度很大的考试。但中统特务并不需要参加入学考试,只需中统内部进行选择就可以进入法官学习.

  1939年2月,被挑选出的几十名中统特务正式进入位于重庆太平门内一所里小学法官训练所学习,法官训练所设置的科目有学习科目有刑事审判实务、检察实务、检察拟判、犯罪心理学、法医学等。中统局长徐恩曾为了表示重视,多次前往视察,向学员作报告。

  法官训练所章程规定了“毕业期为一年”,但中统特务们只经过半年的学习,就顺利毕业,获得了检察官资格。这期间,也没有参加本来应该参加的毕业考试。司法院院长居正、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等司法要员都亲自参加了毕业典礼。获得检察官资格的特务也觉得很是风光。然而短暂的风光之后,中统却已经不能按照原来的计划将他们安置到检察官的职位上了。原因是抗战以来,国土沦陷,前方众多司法人员纷纷抢着往后方撤离。这么多的司法人员需要安置,后方法院内的检察官位置一时人满为患,根本没有多余的检察官编制可以再留给这些已获得检察官的中统特务就在特务们普遍感到前途暗淡的时候,一个意外的机遇却突然降临在他们头上。

  二、规则

  当时每周一的早上,国民党的军政机关都要举行“总理纪念周”,纪念孙中山先生。纪念周上除了朗诵总理遗嘱外,各机关也利用来检查工作。一次,蒋介石在“总理纪念周”上,厉声责骂前方的法官和检察官在军政人员没有撤离就私自撤离到后方,是国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耻辱。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感到脸上很不光彩,为了在蒋介石那里挽回影响,就考虑把这批已获得检察官资格的特务派到各战区法院去。为了以示与普通检察官的区别,司法行政部并且特别给予“战区检察官”的头衔,在经济上,也给予战区检察官特殊的优待。一般的初任检察官必须担任半年到一年的候补检察官,这一年内,只能领取补助费,而不能领取全部薪水。同时,这一年内,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办案。在中统的极力争取下,司法行政部以战区情况特殊为由,取消了候补阶段,战区检察官到任就可独立办案,领取全部薪水。当时正是战争阶段。公职人员生活困难,司法官员比一般政府官员的收入要高,领全薪这一点令中统特务感到很满意。

  有这种渗入司法机关的机会,中统当然要加以充分的利用。为了方便特务活动,他们首先抛出一个《战区检察官服务规则》,为战区检察官的特殊权力提供法律依据。《规则》提出,战区检察官不办理普通的刑事案件,而以办理抗敌建国案件作为自己的任务。

  当时各战区内,已经普遍由军队建立了军事审判机构,禁毒,贪污,反敌伪等案件,地方法院没有管辖权,只能由军法机关审判,地方检察官对这类案件也没有侦查和起诉的权力。而规则通过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意见书来赋予战区检察官侦查和起诉权。战区检察官对这类地方检察官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依然可以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可以制作法律意见书。军法机关在收到意见书后,应当开庭审判。这样,战区检察官实际上就取得了对这类案件的侦查和起诉权。

  在中统的推动下,《规则》很快就得到了司法行政部的批准,战区检察官以此作为法律依据,已经是民国历史上权力最大的检察官。但他们的本质身份是特务而不是检察官,因此并不以此而满足,为了强化特务工作,中统又制定出一个《各省市调查室与当地战区检察官联系办法》。按照中统内部组织做法,中统在各地都设立调查室作为派出机构,各地的调查室又还有一个中统高干小组,小组的成员都是中统隐蔽在当地各个系统中的大特务。《办法》规定,高干小组中应该有战区检察官参加。而最能体现出战区检察官特务本质的则是《办法》规定,战区检察官应当随时向当地调查统计室送交有关民主党派和中共的情报。当法律规定战区检察官的核心任务是特务活动的时候,我们很容易就能预见到,司法将因此遭到巨大的损害。

  

  三、战区

  带着特殊任务的战区检察官来到各战区,迎面而来的却是不小的打击。民国地方设有三级法院,按照中统在《规则》中的预先设想,战区检察官都应配备在高等法院或高等法院分院内,对各地方进行巡回检察。但战区的高等法院并没有将他们安排到各高院和分院,而是直接安排到各地方基层法院担任检察官。这与中统预先的设想相比简直是大打折扣,令踌躇满志的战区检察官们很是失望。不过,他们到底是训练有素的特务人员,又有《规则》所给予的特殊的权力,进入各战区后,特务活动仍然按照原来的计划展开了。

  “检察官应担当法律守护人的光荣使命”(萨维尼语),他“应该力求真实与正义”,倘若检察官违背法律,无视社会公正,对司法与社会的危害将尤为巨大。

  战区检察官们从参加法律训练到最后担任检察官,从未想真正从事检察事业,检察官身份仅仅是从事特务活动的掩护身份。因此在司法活动中,战区检察官并不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而是经常使用违法的特务手段。中统对中共地下党员采取的秘密逮捕和秘密绑架的方式,战区检察官也加以采用,在秘密绑架后还可以用公开的检察官身份出具法律文书进行掩护。接受过的法律专业训练并没能让战区检察官放弃特务机关的刑讯逼供。中共党员甚至被投入中统设置的秘密监狱,从此从社会上消失。战区检察官的这些行为,与司法官员的职责背道而驰,严重破坏了司法活动,使得检察官职业深深蒙羞。这时的检察官已不再是“法律守护人”和“法治国的栋梁”,而是法律的破坏者,

  中统依靠反共起家,在国民党积极反共的政策下,战区检察官依靠办理抗战建国案件的特殊权力,借口锄奸反敌对中共地下党员进行非法逮捕的事例也不少。巴东地方法院的战区检察官刘有容就曾采取逼供的手段,非法拘禁了当地的地下党员。而另一战区检察官却要求刘放人,并引诱被捕人员叛变,将其发展为中统内线。可见,战区检察官出于反共办理案件的时候,嫌疑人是否有罪并不重要,嫌疑人的命运完全取决于特务活动的需要,法律没有丝毫的作用。

  在国民党内部,战区检察官依仗中统的特殊权力,往往不把其他政府人员放在眼里甚至在战区检察官内部也出现过剧烈的争斗,陕西西安地区战区检察官刘克俭因为办案一起贪污案件与另一名战区检察官发生矛盾,刘竟然拔出手枪开枪将其打死。其狂妄劲头可见一斑。

  直到1945年抗战胜利,战区检察官职位也才从民国的司法机关内消失。但这批中统特务依然保留在国民党的司法系统内,很多人还都担任了重要的司法职位,大批的地方首席检察官职位为这批人所把持。中统依靠这批人,继续维持自己对司法机关的渗透和控制。以后内战期间,又设立了特种刑事法庭,主要进行政治性的审判,前战区检察官往往成为这类法庭的骨干法官。

  战区检察官虽然人数不多,但这段历史持续了6年之久,原本应该客观公正维护社会秩序的司法机关却被中统特务机关加以利用;原本应该维护法律尊严的检察官职业却变成了反共的工具,检察制度发展举步唯艰。这是民国时期司法制度畸形发展的生动反映,也是民国司法史上很不光彩的一页。

  注:此文主要资料来源于中国文史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文闻编《我所知道的中统》一书中郑大伦所写的《中统向司法部门渗透点滴》一文。    

关键词(Tags): #特务#民国#战区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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