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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山西黑工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 唱晚的渔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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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就是成文法的局限性之所在了。刑法讲究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另一方面,刑法每向前进一步,个人的私权就要向后作相应的让步。由于刑法本身的刚性及其实施后对个人人身或生命的限制或剥夺非常严厉,所以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总是很保守。一般来讲,立法机关只将已经确认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定为犯罪,对于那些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危害性一时不明显、看不清的行为通常不作犯罪处理,而交由社会治安处罚处例或者其它行政法来调整。因此刑法不可避免地具有严重的滞后性。这当然会造成一些人会因此受益,但由于犯罪人口占整个社会人口的比例很低,这个代价与提前立法的成本相比较还是值得的,因为我们每个人每时每刻都承受着刑法的制度成本,包括自我约束自己的行为,一旦提前立的法证实有误,给整个社会造成的损失就太大了。

以拐卖人口为例。1979刑法只规定了拐卖妇女罪,因为那个年代拐卖的主要是妇女。大多是农村人找不到对象,花钱花个媳妇。儿童一般没人拐卖,那时是建国以来的生育最高峰,每家都好几个娃娃,自己的孩子还养不活,哪有那个精力和经济条件再去买个小孩养着?当时农村是大集体,城市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赚了钱要一分不剩地将利润上缴国家,不存在买卖男子作工的土壤。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全国范围内实行计划生育后,有人自己没有男孩开始想买个男孩,于是1997刑法中就出现了拐卖儿童罪。拐卖农民工是市场经济彻底发育之后才出现的,所以刑法还没有将之列入打击范围。但这个问题早在04、05年国内法学界就已经注意到了,有不少学者著书立说要求修改刑法,将男子也列入拐卖人口和买+卖人口罪的保护范围。经过这次山西黑工案,如果刑法学界动作快的话,相信明年3月两会上就应该可以看到保护成年男子(儿童已在现有法条中保护了)的刑法修正案提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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