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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萨评版】菊与刀 1.1 -- 萨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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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萨评版】菊与刀 2.10

[《菊与刀》是美国人本尼迪克特的著名作品,也被称作西方了解日本的一扇窗,影响深远。最近,萨受一家出版公司委托为该书加些注解,聊以成篇。这个工作萨已经作了一个多月,结果对自己的水平是越来越不自信。因此,把完成的章节陆续放上来,一方面是整理,一方面也是希望得到大家的指正,以减少错误,使其中的注解更有价值。基本的速度应该是每天放一节。

因为是与平面媒体有约,所以谢绝转载,请原谅。

-- 萨苏 ]

第一部分 战争中的日本人 第二节 战争中的日本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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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掌日本国运的“阁下”们,他们是谁呢?如果您不认得(我也不认得)这不要紧,还有一张图说明他们的名字,您可以在里面找到不少熟悉的人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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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而下的改革产生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1889年天皇赐予人民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它表述了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设立了议会。这部宪法是阁下们对西方宪法进行了研究和批判之后精心拟订的。[萨评:自古以来,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都是在下层强烈的要求下被迫出台的,比如沙皇亚历山大二世的土地改革,最初目的就是为了避免下层人民的革命。然而,日本这个宪法的出台,却有些与众不同,它基本是上层强行推进的一次改革。当时日本社会的矛盾尖锐不假,但假如询问下层的日本人到底想要怎样的改革,那结果肯定五花八门,而要求复古和闭国的,绝对不在少数。制订这部资本主义性质宪法的“维新志士”反而显得另类,因为他们提倡的那套资本主义观念,普通老百姓既没有经历过,也难以理解。所以,出台这样一部宪法,从直接意义上说,假如当时日本老百姓在酝酿一场起义,根本不会因为它的出现而停止。那么,日本人为何会做出这样一部宪法呢?理由在于,这些日本政府的高层人员已经对西方的文明心服口服,并且因为对西方的钦服而认为他们的道路就是自己唯一该选择的道路。在这种对强者钦仰的心理作用下,这些“维新志士”要做的就是不加选择地全盘照搬西方的一切(当然客观上有些搬不过来,象西方的桌椅到日本就必须改低,否则个子矮的日本人用不了,这上面他们倒还没有拘泥到失去理智的地步),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宪法,作为西方文明的一个核心,无论日本是否急需,自然也在照搬之列了 – 有人的利益会受损失?这不在考虑之列,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的利益被更优先地考虑。其他国家也有决心效仿西方的,但在接受上的毫无商量,不能不说是日本好走极端,并对强者五体投地性格的一个强烈体现]宪法起草者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步骤,防止人民在这个关键阶段弄出乱子,或者通过舆论横加干扰[萨评:以“反动手段”行“革命之事”,可谓一大奇观,而且居然成功了,又可以称为一大奇迹。但此后直到二战日本对于言论自由和人权的藐视,就此种下根苗]。负责起草宪法的是隶属皇宫的一个局,因而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说明那些阁下们非常清楚自己的目的。1880年,宪法草拟者伊藤博文公爵派遣木户孝允侯爵前往英国[萨评:伊藤博文和木户孝允都是长州人,明治维新中属于坚定的倒幕派人士。伊藤博文在日本被视为名臣,但由于在甲午战争和此后对朝鲜的吞并中所实施的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政策,在亚洲其他国家则被视为恶魔。不过,这个大胡子的日本首相,在日本还有另一个类似浪人的形象。他在明治维新中留下的照片,是一个极似今天电影中忍者的形象,他的太太又是一个艺伎。关于日本宪法的形成,这里的记述可能有误,因为木户孝允在1877年已经死去,不可能在1880年前往英国。倒是伊藤博文自己,曾经在1882年前往普鲁士,为日本宪法寻求蓝本。事实上,普鲁士当时推进资本主义发展,同时以王室为国家中枢的体制,与日本颇为相似,日本明治时代的宪法也与当时的普鲁士宪法更为接近。而英国皇室徒有虚名,所以难以为重视天皇作用的日本人所仿效。斯潘塞,即赫伯特.斯潘塞,英国社会学家,《社会学的原理》一书的作者,被认为是“最高明的保守主义者”,确曾于1880年写信给伊藤博文,阐述关于他对日本宪法的看法],就日本目前遇到的问题听取斯宾塞的意见。经过漫长的交谈,斯宾塞写了意见寄致伊藤。关于等级制,斯宾塞写道:日本在其传统习俗中有一个无以伦比的、国民福利的基础,应当加以维护、培育。他说,对长辈的传统义务,尤其是对天皇的传统义务,是日本的一大优点。日本将在“长辈”的领导下稳步前进,并可克服很多个人主义国家中无法避免的种种困难。此信支持阁下们心中的信念,明治的大政治家们十分满意。显然,他们力图维护等级制度的一切可能的优点,不打算在将来失去它的帮助。

  在政治、经济和宗教领域,明治的政治家们明确规定了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各安其位”的义务[萨评:也就是说,没有“人人生来平等”这回事]。整个安排,无论从程序还是从具体内容来讲,都与美国、英国截然不同。面对如此众多的差异,我们经常会忽视最基本的要点。这一要点,在我们举了足够的例子后,会着重指出。

  上面是有力的统治,公众舆论不能强迫它改变举措。政府掌握在上层人物手中,靠选举产生的人物也不能影响他们。在这一阶层中,人民没有发言权。在1940 年,政府最高层都是一些随时可以“谒见”天皇的重臣、顾问、阁僚、府县知事、法官、各局长官及其他高官。由选举产生的官员是无法达到这样高的地位的[萨评:这也有些偏颇,这种现象是日本在军国主义化以后的情况,经过对华战争,军部 – 相当于德国的总参谋部已经执掌了日本的国柄。在这之前,日本的首相,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 – 只不过选举的方式与美国有些不同,不是国民直接选举,而是先由国民选出执政团体,再由他们指定首相(还要天皇批准)。但九一八以后,日本的军人仗恃武力,已经不再服从选举产生的文官政府的领导,甚至发生了军官佐藤贤了在国会喝令议员“住口”的事件。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的确采取过若干类似民主政治的制度,但是,日本的全套制度,使这种民主制度特别脆弱,所以很容易就被破坏掉了]由选举产生的议员,对遴选、任命内阁成员及大藏省[萨评:相当于财政部]或运输局长就更说不上有什么发言权。普选产生的众议院代表国民的意见,虽然有对政府高官提出质询或批评的特权,但对任命、决策或预算等无可奈何。日本也没有法律的创议制。众议院还受到由不经选举产生的贵族院的制约,贵族院议员中贵族占半数,另有四分之一由天皇敕选[萨评:贵族院的议员有很多本身就是军人或者预备役的军人。因此抗日战争中日本贵族院的议员比如高月保,乘兼悦郎多被我国军队打死打伤]贵族院对法律的批准权与众议院几乎相等。整个规则严密无情,颇有实效。

  这能保证日本政府中的高级职位都掌握在“阁下”们手中。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日本在“各安其位”的体制下没有自治。在所有亚洲国家中,不管在何种政治体制下,上面的权力总在向下伸展,而在中途与下面的地方自治权碰上,随时会擦出争议的火花[萨评:中国就是官员和乡绅们的对立了,以作者的背景,大概想到了美国政府和各州之间的关系 – 虽然都遵从一个宪法,但美国各州也有自己的法律,颇有独立性]。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则在于民主范围达到什么程度,地方的领导是否能对整个地方共同体负责,会不会被地方势力所垄断以致损害广泛的公众利益。德川时代的日本就像中国一样,最小的单位约5至10户,后来被称作“邻组”[萨评:所谓和中国一样,应该指的是和中国国民党政府当时实施的保甲制度类似,不过国民党的保甲制度实际贯彻得并不彻底,在很多地方只是停留在纸面上而已],这是居民中最小的责任单位。“邻组”的组长,对组内事情有领导权,保证组内成员行为端正,遇有可疑行为必须报告,发现在逃犯则要交给政府。明治政治家们最初废除了这一套,后来又恢复。在市镇中,政府有时积极培植“邻组”,但在今日农村中则几乎已经不起什么作用,较之更为重要的单位是“部落”[萨评:在抗日战争中,日本军队经常将中国的村子称为“部落”,而中文中“部落”指的是不开化民族的聚居团体,所以仅仅这个名字就足以让中国人怒火中烧]。部落既没有被废除,也没有作为一个行政单位编入政府体系。它是国家权力尚未涉及的领域。这种由15户左右的人家组成的部落,直至今日,每年更换部落长,仍在发挥着组织的机能。部落长的任务是管理部落的财产;组织部落对遇丧或遭受火灾的家庭给予援助;安排耕作、盖房、修路等公共作业的适当日程,遇有火警则负责振铃;休息日则敲钟击梆,以示通告。日本的部落长,与其他亚洲国家不一样,不负责征收国家赋税。因此,他们所处的地位没有什么矛盾,是在民主责任范围内发挥作用。[萨评:这个“今天”指的是1944年的日本,到了二十一世纪,“部落”在日本已经渐渐成为历史名词,代替它的是“自治会”,性质倒是相似的。管理的财产也不过是大家一起打扫街道时使用的扫帚,推车等等,当然,组织居民巡夜防火之类的事情还是要作的]

  近代日本的地方行政机构有市、町、村三个级别,由公选的“长者”们推选一位头头。在农村,这个头头常常是一位老人,一位拥有土地的农民家族中的长者。当了村长后,经济上不会有什么好处,却相当有权势。他与其他长者共同管理村里的财政、公共卫生、学校,特别是财产登记和了解每个人的情况。村公所是个相当繁忙的地方,它负责管理国家拨来的小学教育补助费,征集由本村负担、数额远比国家补助费要大的教育经费并监督其收支,管理村落共有财产及其租贷,土壤改良和植树造林,以及登记一切财产买卖;而财产买卖也必须在村公所正式登记后才算合法。村公所要求本村居民必须及时登记其住址、婚姻、子女出生、过继和收养、前科以及其他资料。对于每户家庭,也都要保管同样的材料。不管任何地方,此类材料都可以从该地提供给那个人的原籍村公所并记入他的册籍。一个人在申请就业或接受审判,或因需要证明其身份时,他必须给他的原籍市、町、村公所写信,或者自己亲自回去,取得一份本人材料的副本,交给有关方面。所以人们是绝不轻易给自己或家庭留下不好的记录的。[萨评:抗战期间,日军曾在占领地区试图照搬其行政模式,比如在中国的电影《粮食》中,就可以看到“村公所”这种机构,只不过在很多地方,这种机构同时既是日本侵略者的基层傀儡政权,也是抗日武装的地方组织,那就是日军想不到的了。同时,日本的个人档案制度类似中国,在美国如果没犯过法,是没有个人档案的,所以作者对这个现象颇感奇怪。]

  因此,市、町、村负有巨大责任[上面还有两层 – 地区,和县。地区,相当于中国的大区,如华北,东北,华南,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市,相当于中国的县,町,相当于中国的乡,村,和中国的村类似。不过因为日本国土狭窄,这些行政区划都是袖珍的]。1920年代,日本出现了全国性政党。这在任何国家都意味着会有“执政党”与“在野党”的交替。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地方行政机构却丝毫不受影响,仍然由“长者”们领导,为政府服务。不过,地方行政机构在以下三个方面没有自治权。这就是:一切法官均由国家任命,警官和教员都是国家雇员。由于日本的民事诉讼几乎一直是通过调停或仲裁来解决的,所以法院在地方行政中几乎不起什么作用。倒是警官更重要一些,每逢有临时集会,他们必须到场。但是,这种任务是不常有的,多数时间用在记录有关居民身份和财产上。政府常常把警官从一处调到另一处,保持其局外人的地位,避免腐败[萨评:日本的警察确实是比较负责任的,态度也较好,但办案能力就难说了,前两天看到电视上播放有日本警察被歹徒追着跑的,当时的日本首相小泉为此大怒,要求整顿警察的作风]。学校的教员也常有调动。国家对学校的规定十分严密。日本和法国一样,每个学校在同一天都用同样的教科书,上同样的课,每个学校每天早晨都在同一时间,在同样的广播伴奏下,做着同样的早操。市、町、村共同体对学校、警察和法院,不能行使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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