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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评弗里德曼的《资本主义与自由》 -- 88Ba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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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评弗里德曼的《资本主义与自由》

前注:

1. 本文写作目的在于总结自己受骗研读“名著”后的暴怒感想,让自己可以心安理得一劳永逸地把弗老的烂书扔回书橱角落,避免在这样的垃圾上再浪费任何时间。

2. 本文所评论的是英文版的“Capitalism and Freedom”,芝加哥大学出版社所出的40周年纪念版。由于不喜欢在中文中插英文,所有引用的文字都是自己直接翻成中文的,不标准勿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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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某位美国总统曾经说过:专家能够告诉人的东西其实很有限。这句话也可以理解为,专家在很多事情上也是一无所知 --- 但问题在于一个人专家的头衔却经常允许他信口开河指点江山。弗里德曼的《资本主义与自由》可以算作一个典型。

弗老先生的这本书可以说是大名鼎鼎,风行天下。但其内容却不幸地只能用“盛名之下其实难副”来描述。让我们通过对其中一章的详细分析来看看弗老是如何信口雌黄混淆黑白的吧。

这一章节的题目是“资本主义与歧视”。在章节的一开头,弗老首先气势磅礴地抛出一大堆例子来告诉我们资本主义与自由市场的发展是如何“为被歧视的少数派们提供了存在的空间”,从而“为歧视现象的历史性减少提供了条件”。然而,弗老所举的被歧视少数派选择了清教徒和犹太人等今天的“成功人士”,而偏偏忘记了大家最为熟悉的被贩卖到美洲的黑奴 --- 大概是因为弗老不知道该不该把自由的奴隶贸易也算作自由市场功绩的一部分吧?

在稍后一点的段落里,弗里德曼老先生终于想起了我们熟悉的美国黑人,不过却是在让人哭笑不得的情况下:

“(美国的)南方政权即使在南北战争后对黑人设下过再多的法律歧视与限制,却也未曾限制过黑人对财产的所有权…这反映了对私有产权的强大信仰超越了对黑人的歧视情感…”

难道弗老不知道被解放的黑人奴隶已经是美国的公民,而美国公民的财产权是受美国联邦法律保护的吗?况且,为什么南方政权在南北战争前没有表现出“对私有产权的强大信仰”,而是直接把后来的财产权所有人(黑人奴隶)当作另外一部分人(白人奴隶主)的财产来处理呢?

这只是个开头,这节的重头戏是对平权雇佣法案(Fair Employment Legislation: FEL)的攻击。

FEL是FEPC(Fair Employment Practice Commission: 平权雇佣实践行动委员会)推进的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以种族,肤色,宗教信仰的原因拒绝一个人的工作申请。这项对起码公民权利进行保护的律条,在弗里德曼的眼中却变成了一条不可容忍的"恶法"。弗老先生凭什么这样认为呢?让我们来尝试帮助弗老理清一下他那充满偏见而又含混不清的思路。

弗里德曼把FEL认作一条恶法的根本原因在于他天才地认为:"歧视他人并使之失去工作"不是对一个人法定权利的伤害,而只是和"因为不喜欢某个歌手的风格而不去参加其演唱会"类似的"个人偏好",因此对歧视行为最多只能"讨论与说服",如果使用法律来禁止(FEPC)就是"干涉公民自由"的"罪行"。

弗老显然自己对用歌手来类比求职者的这个例子颇为得意,以致于在短短几页里一再使用这个不伦不类的比喻,这实在是他常识贫乏与推理能力不足的表现。没有正常人(弗老这样的专家除外)会认为偏好乡村音乐就是对摇滚乐手的歧视,就像没有正常人会认为偏好比萨饼是对面包师傅的歧视一样。正常人所认定的歧视是这样一种行为:我喜欢这个歌手的歌声,但我一旦知道他是一个黑人,我就要想办法剥夺他唱歌的资格;我喜欢送上来的比萨饼的味道,但我一旦知道这是出自一个阿拉伯人的手艺,我就立即要求饭店老板把他从店里赶出去。相信弗老对上述的行为也是无法容忍的,因为他刚刚在本章的开头充满感情地描述了资本主义与自由市场对减少歧视的历史功绩,并且总结说:"自由市场的好处就在于你不会去区分生产面包用的小麦是白人还是黑人生产的..." 但如果那个歌手与求职者的类比成立,那么弗老的"自由市场"显然认为白人生产的小麦和黑人生产的小麦是完全不同的东西,或者更甚--只有白人可以生产小麦而黑人不行--请问弗里德曼老先生的"自由市场"究竟是哪一个呢?也许他自己也还没有想明白吧...

其实弗老也多少感到了自己举的例子恐怕是"牛头不对马嘴",所以又在下面创造出了"主动伤害"与"被动伤害"这样的诡辩。根据老先生的说法,用棍子打人是对人的"主动伤害",法律必须管;因为不喜欢歌手的风格而使歌手受到经济损失是"被动伤害",法律不能管。把读者用这些 拗口的学术词汇忽悠糊涂之后,弗老先生再混水摸鱼地把"歧视一个人而使之得不到应得的工作"归到"被动伤害"一边,继续高唱"歧视"等于"偏好"的高调--弗老的所谓"洞见"就是这样的水平。

这篇文章的其余部分在论证上可以全部忽略,但作为说明弗老知识与逻辑水平的几个例子却不能不举。

在第一个例子里,弗老先生语重心长地警告我们,象FEL这样的法律是极其危险的,因为"如果一条法律可以给政府以禁止某种歧视行为的权力,那么另一条法律也可以'反过来'给政府以指定歧视某些人群的权力",所以FEL"绝对不可以"。但是弗老似乎没有认真想一想,按照他的天才逻辑,政府连处置杀人犯的权力都不可以有,因为这可能会"反过来"给政府以指定杀害某些人的权力...可是弗老又同时仍然认为用棍子打人是政府必须管的"主动伤害"...那么弗里德曼老先生到底要不要政府有保护他不被别人棍子打的权力呢?

第二个例子,是弗老在本节最后部分的评论。他很奇怪地指责FEPC的支持者也同时支持言论与思想自由是自相矛盾,因为这些人居然"既认为有歧视思想的人拥有表达自己看法的权力,又认为一旦他们把歧视从思想付诸实践就应该被关进牢房" ---这番话从一个名满天下的"自由主义"大教授口中说出来实在是令人大跌眼镜,看起来弗里德曼从来没有认真学习过言论与思想自由的定义---"言论与思想"的自由怎么会等同于"行动"的自由呢?如果弗老还要喋喋不休地争论为什么不能维护行动的自由(从弗老的逻辑与知识水平看是可能的),我们只需要反问他:是否愿意维护我们把"想用锤子砸他的榆木脑袋"的思想变成行动的自由---我个人很希望他支持这个自由。

虽然我们只分析了弗老这本"名著"的一个小章节,然而见微知著,一个能够在如此短的几页里塞满如此多的狗屁不通逻辑的作者,是无法指望对"资本主义"或者"自由"这样沉重严肃的大题目有任何真知灼见的。弗里德曼是一个出色的货币史教授,提出过几个数学上不错的经济模型,仅此而已。从这本"名著"看来,他对更大一点的社会,政治,经济问题不仅无知,而且充满偏见,同时极度地自以为是。这本《资本主义与自由》既无法让我们了解资本主义,也不能帮助我们认识自由的真实含义。除了"资本主义就是好","自由市场就是好","资本主义等同于自由"这样的干瘪口号以及对应的拙劣诡辩,也提不出任何稍有深度的分析与见解。这样的文章,纵然现在火爆一时,风靡全球,但也只不过说明了一个时代的无知与偏见,却只会被那些追求真正知识的人们嘲笑着扔到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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